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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法院如何认定公司法第54条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?

2026年6月17日 执行主体扩张 李佳兴律师 0 次阅读

2026年6月16日,北京朝阳法院发布《民营企业股东出资规范治理白皮书(2023-2025年度)》,阐述了股东出资类纠纷案件审理思路。作为北京地区案件量最大的法院,朝阳法院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北京法院整体的裁判倾向,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。笔者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一篇,关于公司法第54条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的认定问题。

公司法第54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款,该条款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要件为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。对于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的认定标准,实践中存在争议:

一种观点认为,应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核心认定标准,只要公司对到期债务明确认可,且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,无需经过强制执行程序,即可认定构成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。

另一种观点认为,应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,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、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作为认定标准,认为只有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,才能切实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,否则可能不当剥夺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。

朝阳法院对此予以明确: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”,应以客观履行不能为判断标准,即必须取得终本裁定。如仅以目标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为判断标准,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公司投机性的不清偿,损害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,也导致公司管理层可以变相控制向谁主张出资,引发道德风险。因此,应以公司因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依法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,作为判断标准。

朝阳法院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“某科技公司诉张某、某咨询中心、第三人某医疗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”。在该案例中,朝阳法院以客观履行不能为判断依据,合法有效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,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,则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。

朝阳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,也与笔者的办案体验相一致。首先是与执行法官的沟通,执行法官表示如要追加(另诉)股东承担责任,须由他先出具终本裁定。其次是与立案法官的沟通,立案法官在接到笔者提交的诉讼材料后,首先询问的是其中有无“终本裁定”。

综合以上情况,如想要在北京法院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,目前来看仍要取得终本裁定。根据笔者在朝阳法院的实践经验,如果主动提出申请,正式立案后一个多月就可以终本,法官一般也愿意配合。

我是北京李佳兴律师,专注强制执行、终本恢复、经济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