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司法实践中,很多胜诉当事人拿着生效判决,却面临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尴尬局面。
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本质上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。
一、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。
二、 抽逃出资的股东
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股东,将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三、 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
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很多胜诉当事人拿着生效判决,却面临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尴尬局面。
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本质上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。
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股东,将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