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行阶段,法院开调查令的尺度明显收紧。
案件在北京某基层法院,被执行人是个人,执行期间转让了名下公司股权。
申请调查令,想去调一下完整的工商档案(包含股东个人信息),以确定是否存在无偿/低价转股,为后续潜在的撤销权诉讼做准备。
法官回复:最近他们开会统一了开调查令的尺度,涉及案外人的(比如配偶等),为了保护个人信息,一律不开调查令。虽然这个案件中,被执行人转让了名下公司的股权,但公司也属于案外人,因此也开不了调查令。如果要提撤销权诉讼,可以先尝试用现有材料立案,后续请审判法官开调查令。
根据上面的反馈,后续申请类似的调查令,难度就比较大了。
企业的工商档案其实还好,有些地方律师拿介绍信也可以调,不是必须依靠调查令。
但涉及配偶的,就比较棘手。很多情况下,夫妻共有的房产是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。法院系统查不到,如果也不给律师开调查令,就更查不到了,除非是说服法官亲自去查。但案多人少的情况下,法官愿不愿意、及不及时去查,也是一个大大的问号。到最后,债权人利益很难保障。
案外人个人信息保护,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实现,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取得平衡。
完全一刀切,可能不是最优的处理办法。
我是北京李佳兴律师,专注强制执行、终本恢复、经济纠纷、合同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