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客户咨询一起执行案件。
民间借贷纠纷,债权人是外地公司,债务人是北京的。
早先出于方便考虑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债权人选择了在当地法院起诉(即原告住所地)。
诉讼过程很顺利,对方没有上诉。
但进入执行后,出现了很多问题。
1️⃣首先是财产查控覆盖面不够
我们知道,法院的财产查控系统包括“总对总”和“点对点”两个层面。“总对总”是最高法院的,可以查到全国范围的银行存款、不动产、车辆等。“点对点”是各地省高院开发的,主要对接当地公积金、不动产、税务等部门,对于所在地的财产信息可以查的更细,查漏补缺。
以北京举例,北京公积金分为“国管”和“市管”,社保分为“央保”和普通社保,国管公积金、央保都是外地法院是查询不到的,存在很大的财产查控盲区。
2️⃣其次是很多执行措施外地法院没办法/不方便实施
比如,被执行人有明显的拒执行为,但外地法院想要跨省拘留可能性几乎为0。
再如,对方名下有车可以处置,但前提是得把车找到并控制住,外地法官专门出差扣车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?
还比如,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涉及一些特殊情况,需要现场踏勘后才能决定怎么拍卖,这又涉及外地法官的出差协调。
法院普遍案多人少,执行法官办案压力极大。出差会占用法官好几个工作日,这不是一件容易协调的事情。
可能有人会说,上面这些工作外地法院可以委托北京法院去做。可大家知道,北京各个法院执行局自己的案子都办不完,很难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协助处理其他法院的委托事项。
总结一下,制定诉讼方案、选择起诉法院时,一定要带着执行思维。选择原告住所地起诉,当时方便了,但可能会让执行陷入持久战、拉锯战。
我是北京李佳兴律师,专注强制执行、终本恢复、经济纠纷、合同纠纷。